應考資格
營養師實習認定基準四階段:
一、實習學分/時數及學習活動
實習項目 |
學分數/時數 |
學習活動 |
基 礎 |
一學分六十四小時 |
見習營養師 |
膳食管理 |
二學分一百二十八小時 |
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 |
臨床營養 |
三學分一百九十二小時 |
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營養教育與規劃 |
社區營養 |
一學分六十四小時 |
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
(一)醫院:能提供三種以上營養圖書期刊之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或地區以上醫院(應經評鑑合格)。聘有餐飲技術士二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二)學校:每餐供餐五百人以上,每週供餐四天以上之辦理團體膳食的各級學校。聘有餐飲技術士一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三)工廠:每餐供餐二千人以上,每週供餐五天以上之餐盒廠家或中央餐廚,且經CAS/GMP 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取得衛生主管機構 HACCP 制度認可,或衛生優良審查通過。聘有餐飲技術士三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四)機關團體:辦理社區營養方案之衛生局(所),或公私立社區營養服務機構。聘有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三、實習應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進行。擔任指導實習之營養師,大學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二年以上;專科或相關學系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四年以上。其與實習生之比(即師生比)應為一:五。
實習項目 |
學分數/時數 |
學習活動 |
基 礎 |
一學分七十二小時 |
見習營養師 |
膳食管理 |
二學分一百四十四小時 |
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 |
臨床營養 |
三學分二百十六小時 |
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營養教育與規劃 |
社區營養 |
一學分七十二小時 |
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
考選部連結: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Laws/wfrmExamLaws.aspx?kind=3&menu_id=320&laws_id=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