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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系友會章程

本章程經1101106日系友會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系友會」,簡稱「文化營養系友會」。

第二條:

本會以連絡系友感情、研究學術、互助合作、貢獻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為促進系務發展,輔助系友與國內外營養師、食品科技及學術界聯繫的橋樑。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本會下設理、監事會由十一名理事及三名監事組成。

第五條:

理監事由會員普選產生。

第六條:

本系系主任為當然理事。

第七條:

理事會內另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監事會內另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八條:

本會另設理事長一人由常務理事互選產生,並由理事長任命兩位副理事長。

第九條:

本會理事會處理本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會監事或監事會審核本會簿記帳目稽查各項事業進行狀況。

第十條:

本會下設學術連絡編輯委員會各設委員至一至三人其人選由理監事會推 薦組成各委主席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

第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及所有幹部任期為三年。但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

如遇幹部出缺時,由理監事會議召開補選會議補選之。

第三章 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之職責如次:

1.印發會員名冊。

2.會員之職業介紹。

3.提供顧問、技術服務及其他有關系友福利事項。

4.搜集國內外食品營養之最新資料,提供系友參考。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1.凡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均有優先參加權。

2.本會各類研究資料之優先借閱權。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宣揚本會宗旨。

2.遵守本會各項規章。

3.對於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籌辦事宜,均有參與之義務。

第十六條:

本會以理事會為最高決策機構。下列事項應經理事會決議:

1.變更章程之提案。

2.會務工作之提案。

3.任免理、監事及幹部之提案。

4.監督理監事職務之執行。

5.開除會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第十七條:

於理監事會中,常務監事對提案具有否決權。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集一次。

第十九條:

理監事會議決議除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理監事過半數決之。對於議決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本會利益之虞時,該員不得加入表決。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變更之決議,應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職權:

1.對外代表本會。

2.召開及執行理事會決議。

3.擬定本會活動計劃及發展方向。

4.召開臨時會議、幹部會議。

5.指導與授權各幹部工作方針及權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學術委員會職權:

1.相關學術資料之收集、保存。

2.學術與人文演講之策劃與執行,籌辦與本會相關之學術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會編輯委員會職權:

1.負責會刊之發行。

2.負責本會相關出版刊物之發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聯誼委員會職權:

1.會員資料之收集、建檔。

2.與會員聯繫溝通之工作。

3.負責執行本會對外之公關工作。

4.負責本會各活動對外之接洽工作。

5.執行本會經費募集之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總幹事職權:

1.處理理事長指示工作方針。

2.處理本會各項會議之記錄。

3.擔任會議記錄之工作。

4.會議討論內容流程之編寫。

5.本會文件編寫、處理、收發。

第二十六條:

本會總務職務:

1.列出本會財產、物品清單。

2.調查財物毀損情形。

3.整理建立本會帳冊、帳目管理。

4.負責本會經費實際收支工作。

5.管理本會收支工作。

第四章 會員

第二十七條:

凡中國文化大學食品營養學系、食品暨保健營養學系、保健營養學系畢業者均得為本會會員,保健營養學系在校之同學,均為本會之基本會員。但肄業者須得本會會員推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亦得為本會會員。

第二十八條:

本系師長為本會榮譽會員、食品營養學界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經理 是會或大會推薦者亦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二十九條:

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有違國家民族利益,經國家法律判決者。

2.會員言行損及會譽,經舉發並由理監事會查實及通過後,則予除籍。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服從決議及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本會總會址設於系辦公室。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

第三十四條:

除理監事會議外,本會會議可分為會員大會、臨時會議、幹部會議、委員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議召開;幹部會議、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開;委員會議由各委主席召開。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下列各項:

1.基金:由會員及社會各界自由捐款。

2.臨時費: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議決向各會員徵收之。

3.其他:如基金利息、服務收入,食品工廠公司、廣告收入等其他來源。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之收支,應編制報告書,並公布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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